小花梅案件始末应该怎么判(太可怜了)

  江苏丰县,小花梅自1998年起,先后被拐卖到江苏东海、河南夏邑、江苏丰县。一路被拐卖、虐待、被迫发生性关系,最后和董志民还生了8个孩子。个人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,从神智正常到精神状态越来越糟糕。

小花梅案件始末应该怎么判

  近日,小花梅拐卖、虐待妇女案宣判!虽然,小花梅涉案的犯罪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20年追诉时效,但因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被判处13年到8年不等的刑罚。而最后一手收买小花梅的董志民因触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,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。

  对此,网友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实在是太轻了。还有的网友认为,董志民应当构成强奸罪。而且,很多网友疑问:既然“买卖妇女”罪如果成立,那接下来的婚姻是否合法?如果不合法,“虐待家庭成员”又算怎么回事?

  首先,董某是涉嫌构成强奸罪的。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241条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
小花梅案件始末应该怎么判

 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,强行和她性关系,显然是违背妇女的意志的。即便是领取了结婚证,也改变不了强迫小花梅发生性关系的事实。

  那么,小花梅在被拐卖后,显然会存在这样的情况。董某在此后存在多次非法拘禁、虐待等行为,并生育8个孩子,更是加重了他强奸犯罪的恶劣行径。后续,小花梅在精神出现问题后,没有性反抗能力后,当然也构成强奸。

  其次,买卖妇女后,强行订立的婚姻,是否合法?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52条,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小花梅案件始末应该怎么判

  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  根据第1054条,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具体到小花梅,被拐卖给董某后,如果被胁迫结婚,小花梅可以申请撤销该婚姻。如果小花梅精神出了问题,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由其监护人或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。该婚姻自始没有效力。

  也就是说,即便小花梅是被拐卖,事实已经认定,且董某构成犯罪,但小花梅的婚姻在没有撤销前,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。

小花梅案件始末应该怎么判

  再次,董某构成虐待罪。

  虐待罪,是指经常以打骂、禁闭、捆绑、冻饿、有病不给治疗、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,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、精神上的摧残、折磨,情节恶劣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

  小花梅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所以,虽然小花梅是被迫的,但她生育了8个子女,和董某成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。董某的行为,无疑构成虐待罪。

  个人认为,本案社会影响重大,应当异地审理。对于一审判决,基于目前获得的信息,认为在定罪和量刑上都畸轻,当地检方也应当予以抗诉。只有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,才能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件的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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