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要怎么理解(打赢坐牢打输住院)

  该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的“防卫”?打赢坐牢,打输住院——

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要怎么理解

  这是之前我们经常看到劝阻打架的标语,尤其是逢年过节,容易聚集饮酒的节假日,更是常见。

  打赢了,就是犯罪,轻了出医药费、误工费,还有难以计算的精神损失费;

  打输了,就是受害人,就住院,甚至不幸落下终身残疾,直接去了火葬场的就不谈了……

  这就是典型的,谁受伤谁有理;

  双方都受伤,谁伤的重,谁有理。

  至于,为啥打架,打架的原因是不是在道理上站得住脚,这些都不是着重考虑的。

  给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感觉就是:还手就是互殴……

  实际上,以往,很多年前,或者很多年来,我们身边发生的类似事件,也是这么操作的,甚至小偷偷东西被发现,恼羞成怒,打人,被偷的还手了,结果把小偷打伤了,还要赔偿小偷的损失,看似笑话,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真实存在过。

  这种“唯结果论”,确实在一定时期,起到了快速遏制打架事件的发生,有一定的积极意义,尤其在一些法制观念落后淡薄的地区,但是也给部分正当防卫者造成了心里压力和实际的经济压力,甚至因为防卫过当,拘留坐牢者也有其人。

  这种“唯结果论”,对正当防卫的界定起到了很多模糊的概念,这也是之前,很多家长送孩子来跟我学拳,主要问到的问题,怎么才算正当防卫,学拳后,被打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,要是放到几年前,我还真不敢随便开口,因为正当防卫和互殴很难清晰界定。

  新规出台,其中指出,被迫还手,不再认定为是互殴,不是互殴,就是正当防卫了。

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要怎么理解

  也就是给出了能不能打的指导意见;

  除了能不能打?

  还有怎么打?

  徒手打?还是器械打?

  一系列问题,我们这里做一个探讨,我不是专业法律人士,但是就网上一些专家的言论,汇总一下,跟大家交流,具体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!

  现在,最高检出了最新指导意见,包括公安部也发布了类似的指导意见,对轻伤害案件中的,“故意伤害”和“正当防卫”给出了很重要清晰的规定,不再像以往我们难以把控暴力冲突升级的“法律范围内”的处理方法。

  甚至可以说,颠覆了以往办案实践当中的认定思路,也就是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时,要避免“唯结果论”,要避免“谁受伤时谁有理”的认定思路,对于有过错一方先动手,并且手段明显过激的,你被动还击,给对方造成一定上海的,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,

  现在最高检和公安部给的指导意见,一经出台就把以往“还手就是互殴”这一简单判断标准给直接否定掉了,这样一来,基层执法部门,也不会再简单的“和稀泥”,或者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而是要就事论事了。

  我们来分析一下,有过错一方先动手,我们就可以还手,当然也要视对方动手行为明显过激,并不是简单推搡就可以无限制防卫,这个也是要跟大家说明的,毕竟不是所有的暴力伤害都是极端犯罪。

  就是对方先动手,且行为过激,可以还手,打伤对方,也属于正当防卫,不再重复“打赢坐牢”的担心。

  如果对方先动手,行为不是明显过激,你也努力制止,但是对方不依不饶,还要进行不法侵害的,你也可以还手,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也不视为防卫过当。

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要怎么理解

  也就是说这条指导意见给出了之后,“打赢坐牢,打输住院”的标语,就是过去式了。

  补充一下,新规文件是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请注意“轻伤害”,也就是告诫大家,不管是侵害,还是防卫,都要有敬畏之心,极端暴力犯罪不可取。

  虽然,作为一个教拳的老师,我虽然提倡以暴制暴,但是我还是提醒大家注意分寸,虽然真的很难,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分寸,因为大家都不是职业选手,碰到了有应激、过激,很正常的。

  最后,谈谈关于武器的案件!

  其实江苏昆山的“社会我龙哥”事件中,已经给出了明显的答案,只不过那时候界定的时间跨度有些长,经过争议和商议的。

  但是今天,这类案件就是明显的正当防卫,对方的凶器被我们夺下,伤了对方,属于正当防卫;

  即使我们自己车里,有类似棒球棒等可充当凶器的物件;

  或家里有菜刀、水果刀之类;

  说得再直接些吧,因为走夜路,兜里提前揣了把菜刀,遇到抢劫、强奸等极端暴力犯罪,你直接把人给砍死了,也是正当防卫。

  新规出台,其实对暴力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,别想着占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便宜,更别想钻“谁伤的重谁有理”的空子,法律只保护正当的人,你不正当,自然对付你的就不是防卫过当了。

  这条新规的出台,实际上也变相说明了,我们的治安水平在逐年提升,只有治安水平逐年提升,老百姓的素质也随之提升,才会把一刀切的不合理规定给剔除出去,因为我们也要避免新规遭人利用,这些都是有赖绝对多数人素质提升了做基础,是个很好的社会现象。

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要怎么理解

  再重复一遍,我只是一个教拳为生的师傅,因为工作需要,平时关注正当防卫这一块,但不是法律专业人士,有些地方表达的不够准备,请大家适时指出,免得误导他人,谢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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